阳春市(东莞)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阳春市(东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阳春籍企业家、东莞企业家和驻东莞的各地企业家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为会员服务,为发展阳春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宣传阳春,推介阳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发展阳春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含委托代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阳春市委、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和引导企业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阳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宣传阳春,推介阳春,提高阳春的知名度;牵针引线,动员外地企业家和阳春籍企业家回阳春投资办实业;
(四)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
(五)组织企业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六)组织企业家支持帮助家乡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公益设施的建设,为家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加入本会。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履行本会宗旨的阳春籍企业家以及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兴办企业的外籍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可口头或书面);
(二)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及一切规定;
(二)积极支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委托承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高的领导、管理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勇于开拓精神,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特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谊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重大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3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阳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12年5月20日起生效。